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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2018-03-27 15:33   审核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部署,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委办 〔2017〕44号)精神,进一步落实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信访工作责任,推动信访问题依法及时就地解决,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党政机关,包括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各级党政机关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适用本实施细则。市属及以下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工作原则,综合运用督查、考核、惩戒等措施,依法规范各级党政机关履行信访工作职责,建立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信访工作责任体系,从人民群众关心的事情做起,从让人民群众满意的事情做起,把信访突出问题处理好,把群众合理合法利益诉求解决好,确保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信访工作决策部署落地落实。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四条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信访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整体部署,统一安排。市委、市政府至少每季度听取一次信访工作汇报,市级部门,县(市、区)党委、政府,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至少每月听取一次信访工作汇报,专题研究解决信访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从人力物力财力上保证信访工作顺利开展。

(二)各级党政机关要认真落实«内江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引发信访问题的矛盾纠纷。

(三)各级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本部门、本系统的信访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权范围内的信访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四)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应当阅批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对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反映的典型问题,主要负责人应亲自处理;对上级批转的重要信访事项,相关负责人应及时阅批并督办;对其他信访事项,应及时转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办理。

(五)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对上级交办的重要信访事项及信访积案实行包案处理,并按规定时限办结。

(六)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应当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市委、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每人每季度至少1天,县(市、区)和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每人每月至少1天,乡镇(街道)负责人每人每周至少1天接访;各级党政机关工作部门负责人也要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并采取重点约访、专题接访、视频接访、带案下访、上门回访等多种方式解决重大疑难信访问题.

第五条各级党政机关工作部门应当依法制定分类处理信访事项的责任清单,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及时妥善处理.

垂直管理部门负责本系统的信访工作,应当督促下级部门和单位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

第六条各级党委、政府应当履行以下责任:(一)在预防和处理本地信访问题中负有主体责任,针对具体问题明确责任归属,协调督促有关责任部门和单位依法及时就地解决,并加强对信访群众的疏导教育。

(二)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信访风险防控预警,坚持经常性排查与集中排查相结合。实行市每季,县(市、区)和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每月,乡镇(街道)每旬排查制度,逐案逐人逐项建立台账,层层分解和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照“一件案件、一名领导、一个专班、一套方案”要求,做到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置得好。

(三)健全依法、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机制,进一步强化属地责任,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群众依法逐级反映诉求,不支持、不受理越级上访,把问题解决在初始阶段、把矛盾化解在当地。

(四)依法维护信访秩序,对到党政机关等地的较大规模集访,相关责任主体部门领导和分管该部门的党政负责同志应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妥善处置。对上访过程中出现的违法犯罪行为,管辖地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各级信访部门应当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调、指导和监督本地区的信访工作,依照法定程序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受理、交办、转送、督办信访事项,协调处理重要信访问题,分析研究信访情况,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给予处分的建议。

第八条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职、认真处理信访事项,严格落实首办责任制,遵守群众纪律,秉公办事、清正廉洁、保守秘密、热情周到

第三章 督查考核

第九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信访工作纳入督查范围,对本地、本部门、本系统信访工作开展和责任落实情况,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专项督查,并在适当范围内通报督查情况。

各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应当定期开展重点信访事项统筹实地督查,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新闻媒体记者等社会力量参加,切实提升督查效能和公信力。

各级党政机关工作部门应采取有针对性的办法,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问题跟踪督查和问效。市信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要按照《内江市群众和信访工作督查问责实施办法》,分别牵头开展常态督查和联合督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信访部门牵头开展常态督查:

(一)县(市、区)和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市级各部门领导未按要求阅批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未定期接待来访群众,未及时协调处理信访问题的。

(二)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未及时受理、按期办结及反馈、送达办理结果的。

(三)未按信访工作程序办理信访事项,拒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四) “三无”县(市、区)创建指标突破省考核指标的。

(五)到省进京上访连续3个月排名全市第1位的县(市、区)和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市级部门。

(六)因工作不到位造成一次性进京集访超过30人、到省集访超过50人,或一年内因同一事由进京重复集访超过20人次、到省重复集访超过30人次、到市重复集访超过100人次的。

(七)信访事项办理及时受理率、按期办结率和群众满意度评价件参评率、满意度等指标连续3个月居全市末位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纪检监察部门牵头开展联合督查:

(一)不科学决策,不依法履职,不按规定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引发进京非正常上访、越级上访,大规模到省集访的。

(二)县(市、区)和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市级部门领导干部不及时处理群众来电、来信、来访、网上信访事项,引发进京非正常上访、越级上访,大规模到省集访的。

(三)县级领导接待日未按时到岗到位的。

(四)县级领导包案未履职尽责,假包、空包或转包的。

(五)省交办信访积案未按期办结,息访率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的。

(六)特殊敏感时期发生进京上访和到省集访的。

(七)拒不办理上级机关或信访工作机构交办、督办的信访事项,或者谎报虚报办理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管辖区域或本行业发生越级集访后,因处理不当,导致矛盾激化、事态扩大或引发重复越级集访,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九)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瞒报、谎报、缓报、漏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缓报、漏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以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为导向,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定期对本地、本部门、本系统信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主要指标应当列入各地、各部门年度目标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的重要参考。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考察工作中,应当听取信访部门意见,了解掌握领导干部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情况。信访部门应当每季度向组织部门通报一次信访工作情况。

将信访工作纳入巡察工作重要内容。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实施细则所列责任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作出决策,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极端恶性事件或者群体事件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应当作为而不作为或者乱作为,失职渎职,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不及时处理重要来信、来访或者不及时研究解决信访突出问题,对疑难复杂信访问题,未按照有关规定落实领导包案责任,导致久拖不决、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信访事项应当受理、登记、转送、交办、答复而未按照规定办理或者逾期未办结,或者应当履行督查督办职责而未履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拒不办理上级机关和信访工作机构交办、督办的重要信访事项,或者编造、虚报材料欺上瞒下的。

(六)拒不执行有权处理行政机关提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极端恶性事件以及群体事件的。

(七)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发生越级集体上访后,不认真落实上级机关的明确处理意见,导致矛盾激化、事态扩大和引发重复越级集体上访的。

(八)对发生的集体上访,应当到现场处置而未到现场处置,或者虽到现场但处置不当,导致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九)因信访问题处理不当,引发负面舆情,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对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

(十一)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违反群众纪律,对应当解决的群众合理合法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或者对待信访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损害党群干群关系,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三)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需要保密的有关情况,违规转给或者透露给被检举揭发对象或者无关人员的。

(十四)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失职失责情形。

对前款规定中涉及的集体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负责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或者行为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涉及的个人责任,具体负责的工作人员承担直接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需要给予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对具有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由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限期整改。

第十四条对受到通报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具有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且危害严重以及影响重大的,由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勉,督促限期整改。同时,取消该地区、部门和单位本年度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

第十五条对受到诫勉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有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且危害特别严重以及影响特别重大的,由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对相关责任人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措施。

第十六条对在信访工作中失职失责的相关责任人,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追究信访工作责任,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党政机关发现所属单位及领导干部、工作人员有本实施细则规定应当追究信访工作责任的情形,由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信访等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职责分工和有关程序进行调查核实。

(二)对因检举、控告、处理重大事故事件、查办案件或者其他方式发现的应当追究信访工作责任的线索,或者有关部门移交的应当追究信访工作责任的线索,需要党纪政纪处分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开展调查工作,对需要实行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其他情形的,移送具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处理。

(三)对在干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应当追究信访工作责任的线索,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开展调查工作,对需要实行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向具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四)对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的应当追究信访工作责任的线索,由信访部门按照《信访条例》等相关规定明确的权限和程序开展调查工作,对需要实行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向具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五)具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作出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决定后,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信访等部门或者任免机关以及被追究人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各自职责具体执行。

第十八条追究信访工作责任,依照下列管理权限进行:

(一)给予通报或者诫勉的,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信访部门提出建议,按规定程序报批,由被追究人所在单位或者任免机关执行。

(二)给予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的,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信访部门提出建议,报同级党政机关党委(党组)批准后,由有关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信访部门或者任免机关、被追究人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执行。

(三)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照规定的管理权限和程序要求办理。

第十九条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信访等部门在信访责任追究工作中,应当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及时通报信访责任追究工作情况。各级信访部门应当将本地每年度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情况汇总向同级党委、政府报告。

第二十条具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和相关部门作出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决定前,应当听取被追究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予采纳。

第二十一条具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作出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决定后,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信访部门按照工作权限制作《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决定书》,以书面形式送达被追究人及其所在单位,并派专人与被追究人谈话,做好其思想工作,督促其做好有关工作或者需要交接的事项。

《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决定书》应当写明责任追究的事实、依据、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以及受理机关等。

第二十二条与被追究人谈话、听取其陈述申辩和送达《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决定书》时,应当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

第二十三条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及时将被追究信访工作责任人员的有关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作为业绩评定、奖励处罚、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同时,责任追究执行机关应将执行情况及时反馈责任追究决定机关、责任追究建议机关。

第二十四条对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人员实行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被追究信访工作责任人员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向责任追究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责任追究决定机关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受理并作出处理。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六条被追究信访工作责任人员拒绝执行责任追究决定或者申诉处理决定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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