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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职业技术学院目标绩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2024-03-06 14:43   审核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指导思想

根据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加强和改进目标考核工作的有关要求,激励全院各系部、处室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主动带领教职工完成各项目标任务,推动学院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省市目标绩效管理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考核原则

坚持客观公正与奖优罚劣相结合,坚持分层考核与分类考核相结合,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坚持日常督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考核纪律

目标考核工作坚决落实严格程序、精心组织、规范运作、周密实施的要求,纪委全程监督考核工作,对在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部门、系(部)和个人,视其性质、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条组织领导

为强化目标考核的组织领导,成立以学院党委书记、院长为组长,各分管院领导为副组长、各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学院目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简称“目标管理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指导全院目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目督办,负责学院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具体工作。

第五条工作责任

按照“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原则,各系部、处室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目标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抓好年度目标的组织实施。各系部、处室要建立“清单制+责任制”工作机制,制定具体实施计划,明确时间进度,层层分解任务,落实工作措施。目督办要全过程掌握分析年度目标运行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学院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全面完成。

第二章 目标考核内容

第六条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各系(部)、处室,主要分为四个系列+素质教育部:

1.党群部门(8个):党政办、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纪检监察处、目标督查办、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工会(离退休管理处)、团委。

2.教学学生运行部门(7个):教务处、学工部(学生处、中专部)、教学质量管理与督导办公室、招生就业处、科研与发展规划处、对外合作办、实训中心。

3.服务保障部门(8个):计划财务处、后勤管理处、审计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基建处、保卫处(武装部)、图书信息中心、资产经营管理公司。

4.教学系(8个):会计系、艺术与公共服务系、智能制造系、自动化技术系、商务管理系、土木工程系、农业技术系、信息技术系。

5.素质教育部:单独考核。

第七条考核框架

考核框架由目标任务量化考核和民主测评两个部分组成,其中量化考核部分分为共同目标(党建和安全稳定)、业务目标、新增目标、加扣分项目、考核降等事项五个部分。领导小组可根据省教育厅或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要求和学院发展需要,调整量化考核部分的相关目标任务。

第八条考核分值

量化考核得分=共同目标考核得分+业务目标考核得分+民主测评得分+新增目标得分+加减分项目得分。

共同目标100分(其中党建80分,安全稳定20分),权重40%;业务目标100分,权重50%;民主测评100分(其中二级单位互评、学院班子成员评分各占50分),权重10%。加减分项目均不超过20分,新增目标实行一事一议确定分值。(具体赋分和计分办法见附件)。

第九条考核等次

按学院党群部门、教学学生运行部门、服务保障部门和教学系四个系列+素质教育部进行分类考核,以考核的分值排名确定考核等次:分别设立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合格和不合格共五个等次,目标考核系数分别为1.3、1.2、1.1、1.0,其中职能部门每个系列设一等奖1个,二等奖2个,三等奖2个,其余为合格等次,目标考核分在80分以下为不合格等次;教学系设一等奖1个(视该年度考核得分情况设特等奖1个),二等奖2个,三等奖2个,其余为合格等次,目标考核分在80分以下为不合格等次。

素质教育部目标考核分110分(含110分)以上获一等奖,105分-110分之间获二等奖,100-105分之间获三等奖,80-100分之间为合格等次,80分以下为不合格等次。

如被考核单位出现考核降等事项(见附件2)的任何1条,按照降级一个等次处理,违反2条以上的,直接降为不合格等次。

第三章 目标管理实施

第十条目标制定

每年年初,由各职能部门提出本年度本部门需要完成的重要目标任务交目督办汇总,由目督办按照相关程序提交领导小组、院长办公会、党委会审定后下发全院。目督办按照目标任务细化制定对各职能部门的业务目标考评指标和评分细则,各职能部门将各自的目标任务细化成对各教学单位的业务目标考核指标和评分细则后交由目督办统一印发全院。全院各二级单位的共同目标任务(党建、安全稳定)考核指标和评分细则分别由组织部、保卫处牵头制定,加扣分项目由目督办牵头制定,新增目标由承办部门制定,目督办统一印发全院,目标制定下发工作原则上在每年3月底前完成。

第十一条目标监控

目标督查办采取多种方式,定期、不定期对各系部、处室目标执行全过程进行跟踪和监控,及时了解掌握情况,协调解决执行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各系部、处室通过学院信息平台每半年报送一次目标进度情况,报送时间原则在7月5日前和12月20日前,目督办每年要向全院通报两次以上目标执行进度情况。

第十二条目标调整

目标任务下达后,原则上不进行调整。确因省教育厅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变化或不可抗拒因素需要调整的,由各二级单位在9月30日前书面报送目督办,经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后,目督办负责调整下发。

第十三条目标考核

每年12月底,目标考核工作在目标考核领导小组的安排部署下,由目标督办牵头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考核工作按照“单位自评、民主测评、量化考核、评分公示、等次确定”程序进行。考核时间原则上安排在次年的1月底前完成,考核程序如下。

(一)单位自评。每年12月中旬,由各二级单位对照全年目标任务进行自评打分上报到目督办并附依据,凡有加分项目须专项申报并附佐证资料。

(二)量化考核。相关职能部门按学院安排,对共同目标、业务目标、新增目标、加扣分项目进行量化考核,其中共同目标中的党建工作由组织部牵头考核,党政办、宣传部、纪检监察处配合;安全稳定工作由保卫处牵头考核,党政办、宣传部、图书信息中心配合;业务目标考核由各职能部门牵头负责;新增目标任务由承办部门负责考核;加扣分项目由目督办负责考核,量化考核得分由平时考核(质量管理平台计分)+年底专项考核分构成,目督办汇总各项目考核得分后下发到各系部进行核实确认。

(三)民主测评。由组织部牵头,组织召开年终述职测评大会,由各二级单位负责人代表本单位进行述职,参会单位和学院班子成员当众评价打分,打分结果按照各自比例折合后计入总分。

(四)评分公示。目督办汇总以上量化考核得分和民主测评得分所得的总分就是各二级单位的初评分,报分管目督工作领导同意后在学院官网公示3个工作日,如对初评分有异议的单位,可在公示期间内提出书面异议,逾期不予办理。凡书面提出异议的,由考核工作组进行复核或解释;如复核或解释后仍有异议的,由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召开会议讨论决定,并及时公开结果。

(五)等次确认。公示期间如无异议或有异议经调查核实确认后的分数就是各二级单位的目标考核得分。由目督办根据得分情况提交考核等次方案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党委常委会审定并以文件的形式予以通报。

第四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考核结果作为学院目标绩效奖发放的依据

(一)发放对象。纳入目标管理的全院在编在岗的教职工,年度考核不合格以及考核不定等次的人员不予发放。

(二)经费来源。教职工奖励性绩效的10%的总额,加上学院根据绩效工资总额预算划拨的经费作为当年目标绩效奖总额。

(三)发放原则。1.按绩差系数发放。学院年度划拨绩效奖总金额的70%按绩差分配发放到个人,个人目标绩效奖按单位考核分值*每分奖励标准*考核等次系数*个人绩差系数标准计算。2.按奖勤罚懒、多劳多得的原则发放。年度划拨绩效奖总金额的30%按人均划拨到各二级单位,各二级单位按照奖勤罚懒、多劳多得的原则进行二次分配,二次分配档差须在10%-20%之间浮动调节,分配实施细要与质量诊改中的个人发展情况等各项表现相结合,由所在部门教职工会讨论通过后,部门经分管院领导审定,系部经联系院领导审定报学院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后按实施细则发放。

(四)发放标准。年度考核优秀、称职(合格)的在职教职工按照应发放本人总额标准的100%予以发放,基本称职(基本合格)按照应发放本人总额标准的50%予以发放,新录用或调动的人员按上编时间比例发放,因事因病请假人员按照在岗时间比例发放。

正院级领导按副院级领导目标考核系数的平均值发放,副院级领导按分管部门目标考核系数的平均值发放,保留待遇的副院级领导和党委常委班子成员按副院级领导平均值与中层正职平均值之间的中间值发放,主持部门工作的中层副职按中层正职与中层副职系数的平均值发放,保留待遇的人员按降低一个职务等级发放。

第十五条考核结果作为学院奖优罚劣的依据

考核等次为一等奖、二等奖的部门和系(部)在评先评优中优先推荐,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取消当年评优资格。考核排名最后1名的部门和系(部)主要负责人取消当年评优资格;连续2年考核排名在最后1名的部门和系(部),学院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连续3年考核分值都低于90分的部门和系(部),学院调整主要负责人岗位。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内职党委发〔2018〕43号文件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学院原出台的涉及有关考核政策与本办法相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未尽事宜由目督办负责解释。

附件:1.目标考核分值及计分办法。

    2.目标考核加分扣分项目和考核降等细则表。

附件【附件1 目标考核分值及计分办法.docx已下载
附件【附件2 目标考核加分扣分项目和考核降等细则表.docx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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